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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字体:   2010-12-25  阅读: 次  [关 闭]

                          城南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简介

    为了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城南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坚持无偿服务为原则,公正诚信为前提,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准确供求信息,搭建高效服务平台,促进土地资源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和优化利用。

       1、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职能

     负责日常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政策咨询、协调服务和考核督查工作,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全部进行了上岗培 训,提高了服务意识,落实了职责分工。全镇12个村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每村一名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收集和登记农户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并每月汇总上报,形成二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2、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依托镇政务大厅的‘三资”中心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依托镇司法所设立了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室,处理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大厅内铺设了地面,粉刷了墙面,配备了微机、打印机和电子信息显示屏,新添置了专用档案橱,完善了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务大厅现有工作人员3人,学历达到了专科以上水平,分别负责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转入方资质评估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与鉴证等工作。
      3、业务开展情况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共接收业务咨询280余人次,发布供求信息140余条,成功流转土地2500余亩,储备拟流转土地1800亩,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0余份,平均每亩土地可增收200元。
 
                                  城南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人员组成
 
主任:徐先琴
副主任:谢承宇  吕自宏
成员:陆秀伦  周光东  刘传宝  李能平  张能全  郑德岭  江涛
 
 
城南镇土地流转中心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提出本乡镇土地流转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二)副主任: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协助做好全面工作;抓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纠纷调解、流转台帐、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土地流转管理员:负责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指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承包有关问题调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发布土地流转的信息。
   (四)纠纷调解员:负责受理、登记、调解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宣传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土地承包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档案资料员: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管理;建立有关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和信息资料库;指导各村信息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账。
   (六)村信息员: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调查、传递、登记、上报;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帐;参与流转土地收益评估,帮助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信息发布制度
    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即时更新信息发布栏内容;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实现土地流转信息联网。指导、培训村级信息员,及时采集信息资源,扩大信息服务功能。
    三、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对土地流转合法性的审查,把好政策关口。明确审查和调查核实的方法、原则,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鉴证。
    四、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档案法规要求,规范档案管理,明确收集、整理、使用档案的内容、责任、程序和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整理规范、使用有序、保管安全。
   五、纠纷调解制度
   落实乡镇、村级调解人员职责,调解的程序、调解时限,及时调查和调处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调处质量和调处效果。
城南镇土地纠纷调解人员组成
 
 
赵晖(镇司法所所长)
朱俊能(城南居委会党支部副书记)
赵宏端(关王庙村委会主任)
封宗堂(樊通桥村委会主任)
李益权 (梅花村党总支书记)
秦传余(十里桥居委会党支部副书记)
余学兰(黄小桥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兴平(桃湾村委会主任)
方家俊(周湾村委会主任)
孙谋堂(李仓村委会主任)
何成宏(汪家行村委会主任)
杨继武(四望山村党支部副书记)
黄从银(渡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城南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文本格式)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地块
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块)
面积(亩)
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城南镇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序号 流转形式 流转    面积(亩) 流转期限 流转价格 联系电话
转包 转让 租赁 互换 座落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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